一、参展展品
参展展品(包括展位内摆放的产品及张贴的宣传图片、发放的资料,下同)须是参展单位或经参展单位许可由供货单位提供的产品(物品),并符合以下规定:
1、由参展单位对参展展品进行登记;
2、凡涉及商标、专利、版权、质量认证的展品,参展单位须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(以下统称权利证书);
3、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展品须最迟于2019年10月10日前报大会组委会进行备案,以便各参展商就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进行自查;
4、由供货单位提供的展品,参展单位和供货单位须在参展前签订书面展品参展协议(协议内容包括:展品类别,展品参展的展位号,商标、专利、版权、质量认证条款及时效等,并附相应合法权利证书复印件),口头协议一律无效。
二、在参展单位展位内有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,视为违规,禁止参展,由参展单位承担责任。
1、涉及商标、专利、版权、质量认证的展品,无合法权利证书(复印件);
2、无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正本的展品;
3、不能说明来源或归属的展品;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展品。
三、展品管理:参展单位负责对所属展位展品进行管理
1、如参展商在展场内销售展品,请各参展企业在大会结束后回属地完税;
2、参展单位的展位负责人在大会举办期间须携带以下展品资料:
(1)展品清单;
(2)商标、专利、版权、质量认证的合法权利证书(复印件);
(3)参展单位与供货单位签订的展品参展协议书(正本)。
3、大会期间各展位负责人须每日对本展位展品进行检查,如发现来历不明的展品,要立即向大会组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,并立即撤下展台。
4、为最保障各展商的展品安全,大会期间,展品进入展场后,不可带出展场。(如确有需要,由其展位负责人向主办单位提出申请,由主办单位出具展品放行条方可。)
四、对出现违规展品的参展单位,分别给予下列处理:
1、展场内未设展位之处的参展展品视为违规展品,大会有权进行查处;
2、已查明确属违规的展品,由参展单位立即自行撤下,拒不执行的,展品由大会予以没收;
3、不能说明来源或归属的展品由大会予以没收;
4、视情节轻重,再给予下列追加处理:
(1)通报批评;
(2)取消该参展单位两届大会参展资格,对性质严重的永久取消其参展资格及追究法律责任。
5、举报人或当事人如对处理有异议,可向大会组委会办公室申诉或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进行申诉。